2018年10月国债发行时间及利息

2018年10月国债发行时间及利息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九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4%,最大发行额200亿元;第十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27%,最大发行额20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2018年10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第九期和第十期分别于2021年10月10日和2023年10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2018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河北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成都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40家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统称为网银成员,详细名单见附件)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10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10月11日至10月19日,网银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网点柜台和网银额度比例。

2018年10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18年10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18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10月10日至10月14日的发行款于10月15日17:00前上缴,10月15日至10月19日的发行款于10月22日17:00前上缴。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汇款附言注明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缴款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例如:18储蓄09第一批1001。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九期缴款账号:270—18409

第十期缴款账号:270—18410

(二)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一级资金清算计息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三)财政部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一级资金清算的本息资金支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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